学校对外开展合作事项,应遵循公平自愿对等原则。
(一)重大合作事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国家部委、省会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行业龙头民企开展的全面、综合性合作。合作事项文本名称使用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战略”“全面”“框架”各词不叠加使用。
(二)一般合作事项,是指除重大合作事项之外的,以学校名义与前款所述事项之外的其他单位开展的全面、综合性合作。合作事项文本名称使用合作协议,不使用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
(三)其他合作事项,是指《武汉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合作事项和《关于授权学院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后勤服务集团签署国内合作协议的通知》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实体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达成合作意向,以本单位名义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合作纪要,合作事项文本名称不使用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