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内合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国内合作工作的协调和领导,使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更加有序,相关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合作委员会采取席位制,设主任1人,由分管国内合作部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审计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医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和国内合作部。委员会成员均属职务任职,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的,可由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
国内合作委员会所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国内合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国内合作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国内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校国内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审议重大国内合作事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校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出席国内合作委员会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国内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召开时间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尽快审议的重大合作事项,经国内合作部报请国内合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国内合作委员会的议事原则为: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出席人数不低于委员总数2/3方可召开会议。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2/3方可通过决议。
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发布、散播会议决策过程信息。
第六条 国内合作委员会审议重大国内合作事项的程序为:
(一)依照学校国内合作办法确定的校内主责单位向国内合作部提交协议草案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合作目标与要点、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各方权责利、实施方案、风险及其防控举措)。
(二)国内合作部对议题进行初步调研和分析,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建议,对国内合作事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国内合作部将通过初步审查的议题提交国内合作委员会审议,校内主责单位负责人在国内合作委员会会议上汇报议题内容。
(四)国内合作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对国内合作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并投票表决。
(五)国内合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内合作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做出决定。
第七条 国内合作部负责国内合作委员会会议组织、决议传达发布和督办落实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